依「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第10點第3款規定,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故請獲得教育實習學生楷模獎及合作團體同心獎的同學及師長務必出席頒獎典禮,頒獎典禮訂於 109年10月23日(五)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公開表揚。
復依同點第6款規定,教育部邀集各獎項得獎者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分享發表及研討會。
獲頒優良獎者,由教育部頒贈獎狀1紙,並統一由承辦學校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寄送至本校轉發。